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4刑更1788号罪犯柏立学,男,1991年9月10日生,彝族,中专文化,云南省峨山县人,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6日作出(2013)玉中刑初字第1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柏立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民事赔偿33583.47元(已履行),刑期自2013年5月13日起至2028年5月12日止。宣判后,被告人柏立学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1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24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4年5月5日被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云南省元江监狱于2016年7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柏立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柏立学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劳动和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相关考核记录以及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同时,执行机关对该犯的提请减刑程序合法,本院亦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柏立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可以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建议减刑的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柏立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7年5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龚新柱
审 判 员 邱开荣
人民陪审员 倪斗沙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韬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