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3刑初1281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阿某合曼。因本案,于2016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控辩意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6〕1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某合曼于2016年6月18日扒窃他人手机一部价值5888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阿某合曼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阿某合曼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及本案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审理认定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经开庭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合曼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有未遂、坦白的从轻情节。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阿某合曼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杨桂胜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吴恩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