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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3行审32号

大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余县华信果品分级加工厂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1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余县华信果品分级加工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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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赣0723行审32号申请执行人大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严水利,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大余县华信果品分级加工厂,地址:江西省大余县青龙镇赤江村。法定代表人麦华,男,系该加工厂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大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1月30日对被执行人作出(余)人社监理字【2015】005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也不履行该处理决定,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符合强制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执行人���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的(余)人社监理字【2015】005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二、限被执行人大余县华信果品分级加工厂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该行政处理决定书所确定的履行义务,即支付所拖欠的员工工资共计人民币116201.1元。上列款项和由被执行人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643元,计人民币117844.1元,按本裁定第二条规定的时间一并付清。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由被申请执行人负担强制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交款地址:大余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审 判 长  王宁胜

审 判 员  王有为

审 判 员  郭明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邝小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