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02民初2471号
原告:张宝福。
被告:白城市洮北区机械林场。
法定代表人:陈铁海,该场场长。
被告:白城市洮北区西青龙林场。
法定代表人:颜延华,该场场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福诉被告白城市洮北区机械林场、白城市洮北区西青龙林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需要等待另一案件的处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件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李国兴
审判员 郭 昕
审判员 王 有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刘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