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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26执150-1号

金瑞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所属地区
兴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金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26执150-1号被执行人金瑞,男,198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驾驶员,住兴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526刑初8号判决,向被执行人金瑞发出执行通知,责令金瑞缴纳罚金11000.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65.00元。但金瑞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以人民币11065.00元为限额,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金瑞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正清

审判员  黄选鹏

审判员  黄 江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胡晓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