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21执恢12号
申请执行人:刘忠慰。
被执行人:郑艳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忠慰与被执行人郑艳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郑艳秋同意由其丈夫孙悦(已故)名下的坐落于永吉县岔路河镇农行家属楼1单元302室,产权证号为3-02280的房屋(面积104.37平方米)以评估价格216064.00元抵顶给申请执行人刘忠慰,案件受理费5500.00元及保全费1920.00元,执行受理费4211.00元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4年9月3日作出的(2014)永民一初字第7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洪军
审判员 樊明鑫
审判员 李 秋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季振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