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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1执159号

马廷平与旺苍县金慧页岩砖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1-17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廷平,旺苍县金慧页岩砖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1执159号

申请执行人:马廷平,男,汉族,生于1965年12月25日,住四川省苍溪县。

被执行人:旺苍县金慧页岩砖厂

法定代表人:董贤金,厂长。本院受理执行马廷平与旺苍县金慧页岩砖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5)旺苍民初字第9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洪敏

审判员  杨 智

审判员  贾毅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冷 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