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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执字第1540号

成都德源电揽有限公司与成都航道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成都德源电揽有限公司,成都航道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字第1540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德源电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成都市高新区西部园区百草街29号。法定代表人丁德渝,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成都航道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成都市武侯区晋吉北路171号。法定代表人刘继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做出的(2014)高新民初字第529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成都德源电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航道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立案执行标的额为737246元及利息,执行费9772元由被执行人自行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土地、车辆及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于2016年7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故本院依职权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高新民初字第52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朗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杨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