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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11265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朝天门支行与刘敏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0-1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朝天门支行,刘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1126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朝天门支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87309R。负责人刘劲,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嵘,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敏,女,汉族,1970年1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朝天门支行诉被告刘敏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朝天门支行申请撤诉,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敏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朝天门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敏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朝天门支行撤回对被告刘敏的起诉。

审 判 员  宋 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阳文敏

书 记 员  罗 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