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222刑初16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连生,男,1965年10月1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14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城县看守所。被告人李球保,男,1962年3月1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2月23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29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交由柳城县公安局执行。被告人曾祥宇,男,1982年12月2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2月23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29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交由柳城县公安局执行。被告人刘立甲,男,1984年9月1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2月23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同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29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交由柳城县公安局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柳城检公诉刑诉〔2016〕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连生、李球保、曾祥宇、刘立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唐萧栩、韦家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连生、李球保、曾祥宇、刘立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初至2016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陈连生、李球保、曾祥宇、刘立甲结伙先后在柳城县沙埔镇开设五个赌场,以“三公”为赌博方式轮流开赌。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并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以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连生、李球保、曾祥宇、刘立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均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陈连生、李球保、曾祥宇、刘立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初至2016年1月13日,被告人陈连生、李球保、曾祥宇、刘立甲等人,结伙在柳城县沙埔镇粮所旁刘立甲租住的一间民房内、黄桂屯新村陈连生的新房内、黄桂屯老村陈连生的老房内、黄崖屯一民房内、沙埔广场边一民房内等地点,分别开设五个以“三公”为赌博方式的赌摊,并雇请人员负责望风、接送赌徒,然后提供扑克牌等用具在五个赌摊之间轮流供他人赌博。期间,被告人陈连生、李球保各从中渔利14000多元;被告人曾祥宇、刘立甲各从中渔利从中渔利11000元。2016年1月13日,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在柳城县沙埔镇沙埔村民委黄桂屯新村陈连生家中,将涉嫌开设赌场的被告人陈连生及13名参赌人员抓获,并当场查获赌资16187元及扣押赌博用具扑克牌12副、对讲机二台。到案后,被告人陈连生如实供述了自己伙同李球保、曾祥宇、刘立甲等人开设赌场的事实。2016年2月23日,被告人李球保、曾祥宇、刘立甲主动到柳城县公安局投案,均如实供述了自己伙同陈连生等人开设赌场的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且经过法庭审理质证和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参赌人员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李球保的前科处刑判决书等相关书证、证人莫某、朱某2、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朱某1、陈某、覃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陈连生、李球保、曾祥宇、刘立甲的供述及对赌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到案、破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陈连生、李球保、曾祥宇、刘立甲结伙开设赌场,并从中渔利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连生、李球保、曾祥宇、刘立甲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供他人赌博并从中营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均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陈连生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球保、曾祥宇、刘立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均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开设赌场所获渔利款系违法所得,依法应当予以追缴。鉴于被告人陈连生、李球保、曾祥宇、刘立甲犯罪以后及在法庭上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均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连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李球保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被告人曾祥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四、被告人刘立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五、对于被告人陈连生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六、对于被告人李球保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七、对于被告人曾祥宇违法所得人民币11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八、对于被告人刘立甲违法所得人民币11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九、扣押在案的赌博用具扑克牌12副、对讲机二台予以没收,并由扣押单位柳城县公安局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余世强
人民陪审员 奚增华
人民陪审员 凌鸿振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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