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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民初3591号

李某与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见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3591号

原告:李某,女,1976年2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经济开发区。

被告:见某,男,1977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见某离婚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刘 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周杨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