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3591号
原告:李某,女,1976年2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经济开发区。
被告:见某,男,1977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见某离婚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刘 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周杨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