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11民初5188号
原告:庄瑞芬,女,1972年9月2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洛阳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龙门大道436号。
法定代表人:李再东。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瑞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庄瑞芬负担。
审 判 长 张雪梅
人民陪审员 李少宇
人民陪审员 刘棕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