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2088号原告藏梅,男,196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告马成,男,196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藏梅诉被告马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所要确认的承诺书,是本院2015年受理的1664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该案的审理必然会对该承诺书的效力作出认定,现该案件尚在审理中。故本案的审理必须以上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本案审理。(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周 鑫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张丽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