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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02民初2088号

原告藏梅诉被告马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2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当事人
藏梅,马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2088号原告藏梅,男,196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告马成,男,196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藏梅诉被告马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所要确认的承诺书,是本院2015年受理的1664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该案的审理必然会对该承诺书的效力作出认定,现该案件尚在审理中。故本案的审理必须以上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本案审理。(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周 鑫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张丽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