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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民初3419号

原告延安德聚光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莉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延安德聚光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王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02民初3419号原告延安德聚光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安德聚光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廷华,该公司经理。被告王莉,女,汉族,39岁,原延安德聚光公司雇工,住延安市宝。

原告延安德聚光公司诉被告王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延安德聚光公司与被告王莉劳动争议案件,延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作出终局裁决裁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原告对该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该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裁决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当事人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就该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在收到终局裁决后未向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其向本院起诉,不属本院受理范围,应当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延安德聚光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对被告王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森虎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马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