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24执12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梁益明。
被执行人:章槐林。
被执行人:周生槐。申请执行人梁益明与被执行人章槐林、周生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昌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8日作出的(2016)浙0624民初6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明被执行人章槐林、周生槐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上述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要件规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裁定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24执12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永华
审判员 潘志平
审判员 陈金永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
书记员 徐 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