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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24执1206号之一

梁益明与章槐林、周生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益明,章槐林,周生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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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24执12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梁益明。

被执行人:章槐林。

被执行人:周生槐。申请执行人梁益明与被执行人章槐林、周生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昌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8日作出的(2016)浙0624民初6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明被执行人章槐林、周生槐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上述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要件规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裁定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24执12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永华

审判员  潘志平

审判员  陈金永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

书记员  徐 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