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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3民初3631号

罗一×与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罗一×,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3民初3631号原告罗一×,广铁集团长沙客运段深吉车队列车员。被告卢××。

原告罗一×与被告卢××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边凤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一×、被告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一×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罗二×,于××××年××月××日生育一女罗三×。婚后原告发现被告脾气不好,一直居住在娘家,不愿跟原告回湖南,被告无工作,无经济来源,双方自2010年5月分居生活至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罗二×、婚生女罗三×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原告自行担负;3、诉讼费由双方承担。

被告卢××辩称,婚后感情确实不好,一直分居生活,同意离婚,要求抚养两个孩子,并要求原告一次性支付两个孩子抚养费并支付被告身体伤害补偿共计50万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罗二×(××××年××月××日出生)、一女罗三×(××××年××月××日出生)。婚后被告在湖南工作,原告与两个孩子在天津娘家生活,近年来双方曾因琐事发生过口角,原告未能与被告共同生活。庭审后,被告提交书面意见表示庭审时同意离婚是一时冲动,认为双方虽产生过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的地步,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虽然原告一直在外地工作,但原、被已共同生活已近9年多,并生育两个孩子,双方应建立起较深厚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难免产生矛盾,双方应加强沟通、理解,互谅互让、互相体贴,努力化解矛盾,不能轻易放弃家庭。原告应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并考虑孩子的健康成长,慎重对待婚姻问题。被告不同意离婚,应主动做和好工作。综述,原告的请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罗一×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边凤乐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孙学焕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