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26执455号

李有和与徐景彬、邓卫卫维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有和,徐景彬,邓卫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6执455号

申请人:李有和,男,汉族,住平原县城区。

被执行人:徐景彬,男,汉族,住平原县。

被执行人:邓卫卫,女,汉族,住平原县。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17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二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或相同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怀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祝博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