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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502民初1939号

新余市新安农资有限公司与晏国荣、周淑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新余市新安农资有限公司,晏国荣,周淑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502民初1939号原告新余市新安农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雨亭,公司总经理。被告晏国荣,男,1974年5月4日生。被告周淑梅,女,1975年7月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余市新安农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晏国荣、周淑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余市新安农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晏国荣、周淑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22元,减半收取661元,诉讼保全费660元,合计1321元,由原告新余市新安农资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军华

人民陪审员  严志红

人民陪审员  严冬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