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7156号
原告:余姚市第二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马渚镇马云路。
法定代表人:章意锋,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沈根芳。
原告余姚市第二自来水有限公司与被告沈根芳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余姚市第二自来水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余姚市第二自来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裴 丹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代
书记员 段青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