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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民初7156号

余姚市第二自来水有限公司与沈根芳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余姚市第二自来水有限公司,沈根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7156号

原告:余姚市第二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马渚镇马云路。

法定代表人:章意锋,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沈根芳。

原告余姚市第二自来水有限公司与被告沈根芳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余姚市第二自来水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余姚市第二自来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裴 丹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代

书记员  段青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