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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3民初927号

烟台市莱山区莱山街道河北村民委员会与钟克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烟台市莱山区莱山街道河北村民委员会,钟克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3民初927号

原告(反诉被告):烟台市莱山区莱山街道河北村民委员会。代表人:任厚政,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承强,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令,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钟克光,男,196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烟台市莱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春美(钟克光之妻),女,196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烟台市润弘工贸有限公司经理,住烟台市莱山区。

原告(反诉被告)烟台市莱山区莱山街道河北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反诉原告)钟克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反诉被告)烟台市莱山区莱山街道河北村民委员会及被告(反诉原告)钟克光分别于2016年6月30日、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烟台市莱山区莱山街道河北村民委员会及被告(反诉原告)钟克光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烟台市莱山区莱山街道河北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钟克光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992元,减半收取496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烟台市莱山区莱山街道河北村民委员会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4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钟克光负担。

审 判 长  孙玮琳

审 判 员  冀文佳

人民陪审员  初善本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宋晓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