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02民初2253号原告赵建清,男,1965年1月9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湘潭市雨湖区。被告方峥,男,197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湘潭市雨湖区。被告刘锋,女,197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湘潭市雨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建清与被告方峥、刘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育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杨 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