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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02民初2253号

赵建清与方峥、刘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建清,方峥,刘锋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02民初2253号原告赵建清,男,1965年1月9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湘潭市雨湖区。被告方峥,男,197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湘潭市雨湖区。被告刘锋,女,197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湘潭市雨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建清与被告方峥、刘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育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杨 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