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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03民初1255号

任启兵与欧银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任启兵,欧银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03民初1255号原告任启兵。被告欧银平。本院受理原告任启兵与被告欧银平追偿权纠纷一案,经审查,被告欧银平的经常居住地及户籍所在地均为靖远县,故本案不属本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白银市靖远县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祥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白丽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