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03民初1255号原告任启兵。被告欧银平。本院受理原告任启兵与被告欧银平追偿权纠纷一案,经审查,被告欧银平的经常居住地及户籍所在地均为靖远县,故本案不属本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白银市靖远县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祥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白丽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