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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02执718号

杨素君与曹树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素君,曹树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02执718号申请人杨素君,女,1976年4月2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曹树德,男,1976年3月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雁江民初字第111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曹树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提取、扣划被执行人曹树德的银行存款和其他合法收入7,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钟 伟

审 判 员  尹亚军

代理

审判员  钟 鸣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