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244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
负责人:蒋增浩,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浙江远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潘小永,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维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
法定代表人:余坤峰,该项目总经理。
被执行人:潘小永。
被执行人:丁一飞。
被执行人:王康敏。
被执行人:姚利萍。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申请执行浙江远亚建材有限公司、浙江维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潘小永、丁一飞、王康敏、姚利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3533141.26元,执行费人民币37731元。本院作出的(2015)杭江商初字第9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江执民字第2448号拍卖执行裁定书,拍卖了被执行人王康敏、姚利萍名下位于南肖埠小区庆春苑18幢1单元401室抵押房产,该拍卖所得受偿金额为人民币3402269元,其余款项由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亦无其他房产车辆及股权信息,申请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2448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 帆
人民陪审员 施 剑
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代
书 记员 蓝越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