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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8执435号

纪尚彬与尹长鸣、东明聚力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1-17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纪尚彬,尹长鸣,东明聚力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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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8执435号申请执行人纪尚彬,男,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尹长鸣,男,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东明聚力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东明县。法定代表人尹长鸣,任该公司董事长。纪尚彬与尹长鸣、东明聚力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山东省东明��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728民初5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尹长鸣、东明聚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9日一次性偿还申请人纪尚彬借款本金400000元、利息64000元,本息共计464000元。如二被执行人不能按期履行,二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从逾期履行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借款本金400000元的利息(利息利率按年利率24%计算)。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时间内无法进行。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8民初59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期限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卫军

审 判 员  逯 鸣

代理

审判员  董付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逯俊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