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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磴执字第647-2号

赵启生与吴茂军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2-23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启生,吴茂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磴执字第647-2号

申请执行人:赵启生,男,1973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磴口县巴镇。被

申请执行人:吴茂军,男,1959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磴口县巴镇。案由:保证合同纠纷上列当事人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的(2015)磴民二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未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吴茂军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磴口支行的个人工资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殷建兵执行员  张 龙执行员  刘 黎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吴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