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123刑初6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卜某某,男,1997年11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双牌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8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5年8月13日被双牌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5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双牌县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刑诉〔2016〕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卜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
审判员邓永生担任
审判长,
代理
审判员徐昊、
人民陪审员盘利华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6月8日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玉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卜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双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至4月,被告人卜某某先后在兴旺家园四楼居民杨某某家、兴旺家园七楼居民蒋某某家、天龙宾馆等地方,多次召集参赌人员吴某某、张某某、唐某某、蒋某甲、李某某等人以三公大吃小方式进行赌博,卜某某在赌场内负责抽水放贷。其放贷数额累计300000元以上,获利累计20000元以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卜某某多次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卜某某庭审时辩称,自己没有犯罪,参与赌博人员并非其组织,其没有开设赌场,没有抽水渔利行为,其只是在他人赌博时放贷而已。但被告人卜某某在庭审结束后向本院提交了书面认罪悔过书。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下旬,被告人卜某某与吴某某(因此案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共谋,由吴某某召集人员进行赌博,两人以向赌徒放高利贷的方式营利。两人于2014年3月至4月期间召集张某某、蒋某甲、唐某某、李某某等人在双牌县兴旺家园小区四楼居民杨某某家、兴旺家园七楼居民蒋某某家、天龙宾馆等处多次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期间累计赌资已达300000元以上。赌博人员在没有钱时就向被告人卜某某借款,被告人按每借10000元实际给付9500元的标准放贷,非法所得由被告人卜某某与吴某某均分。在此期间,被告人卜某某与吴某某共计向赌博人员提供300000元以上借款进行赌博。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卜某某的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卜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2、永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永公直(治)受案字[2014]0568号受案登记表,证实永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2014年7月2日接群众举报,称被告人卜某某自2014年3月以来在双牌县天龙宾馆、兴旺家园小区及车站对面一居民楼内组织人员进行赌博。3、永州市公安局永公(治)立字[2014]0031号立案决定书,证实永州市公安局决定对卜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予以立案侦查。4、永州市公安局永公(治)决字[2015]第005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永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接群众举报,查实吴某某等人自2014年3月份以来分别在双牌县天龙宾馆、兴旺家园小区四楼杨某某及七楼蒋某某家中多次组织人员“以三公”(单注金额100元、上不封顶)的方式聚众赌博,并在赌场内以向参赌人员发放高利贷、抽水等方式抽头渔利,涉案金额达数十万元,决定对吴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二千玖佰元整。5、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下旬,其与被告人卜某某共谋,由其出面召集人员进行赌博,两人一起放贷给赌博人员,收益平分;放贷的标准的是借10000元只给付对方9500元;在2014年3月至4月期间,其多次召集张某某、唐某某、蒋某甲、李某某等人在双牌县兴旺家园四楼居民杨某某家、七楼居民蒋某某家以及天龙宾馆等地进行赌博,杨某某、蒋某某家的钥匙均由自己所借,自己也参与赌博;在赌博期间,自己向被告人卜某某借款30000元,被告人卜某某累计向赌博人员提供借款在300000元以上。6、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吴某某多次向其借在兴旺家园四楼的住宅钥匙,以召集人员进行赌博;被告人卜某某在赌场中放贷。7、证人蒋某某的证言,证实吴某某多次向其借在兴旺家园七楼的住宅钥匙,以召集人员进行赌博。8、证人张某某、唐某某、蒋某甲、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张某某、唐某某、蒋某甲、李某某在被告人卜某某、吴某某的召集下参与赌博;蒋某甲、李某某、唐某某分别向被告人卜某某借款2万元、3万元、24万元。9、被告人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3月下旬,其与吴某某共谋,由吴某某召集人员进行赌博,两人以向赌徒放高利贷的方式营利,收益由双方均分;放贷的标准的是借10000元只给付对方9500元;参赌的人员有吴某某、张某某、唐某某、蒋某甲、李某某等人;在双牌县兴旺家园四楼居民杨某某家、七楼居民蒋某某家以及天龙宾馆等地多次进行赌博;共计提供300000元以上借款给参赌人员进行赌博;参赌人员对吴某某与被告人卜某某一起放贷的事并不知情。10、李某某、蒋某甲、唐某某在双牌县公安局主持下的辨认笔录,证实在双牌县兴旺家园四楼、七楼以及天龙宾馆等地组织人员进行赌博、放贷的是被告人卜某某。11、现场勘验笔录,证实被告人卜某某与吴某某组织人员进行赌博的场所。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与他人共同组织人员进行赌博,组织人员已达3人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0000元以上,其行为已经构成赌博罪。被告人卜某某与他人利用自己的人际关系在小范围内组织他人参赌,人员相对固定,且每次赌博都是临时性组织,持续时间短暂,该行为不具有开设赌场罪的规模性、持续性、稳定性、参赌人员不特定性的特点,而符合聚众赌博的特征,故对被告人卜某某应以赌博罪定罪量刑,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卜某某犯开设赌场罪,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人卜某某提出的不构成犯罪的辩解,经查,被告人卜某某与吴某某共谋召集人员赌博,再以向赌徒放高利贷营利,虽然被告人卜某某没有召集人员赌博,但是其放贷营利的行为与他人召集人员赌博的行为系犯罪的分工不同,而犯罪行为分工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故对被告人卜某某辩称赌博人员并非自己组织,自己只是放贷,不构成犯罪的辩称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卜某某在犯罪时不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其系初次犯罪,犯罪情节较轻,并于庭审后向本院递交悔过书,具有悔罪表现,双牌县司法局建议对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也不致再危害社会,故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卜某某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卜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邓永生
代理
审判员 徐 昊
人民陪审员 盘利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李凤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对未成年犯符合刑法第72条第1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初次犯罪;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具备监护、帮教条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