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2民初4074号原告朱某。委托代理人杨建,滨海县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程某。
原告朱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
原告朱某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 判 员 徐新枝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赵凡淇
书 记 员 董亚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