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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2民初4074号

朱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朱某,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2民初4074号原告朱某。委托代理人杨建,滨海县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程某。

原告朱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

原告朱某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 判 员 徐新枝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赵凡淇

书 记 员 董亚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