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3435刑初104号公诉机关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木乃尔古,男,1969年10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甘洛县。2016年5月28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甘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甘洛县看守所。甘洛县人民检察院以甘检诉刑诉〔2016〕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木乃尔古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甘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晏松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木乃尔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甘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木乃尔古在甘洛县田坝镇医院旧住院部外贩卖海洛因给吸毒人员蒋某某后,被民警查获,现场从其身上查获毒资人民币100.00元,从购毒人员蒋某某处查获刚购买的海洛因零包1包,经当面称量,查获的海洛因零包毛重0.51克,净重0.14克。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理化检验报告、书证等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木乃尔古明知是海洛因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另查明,缴获的0.14克海洛因已全部交由凉山州公安局进行理化检验。上述事实,被告人木乃尔古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木乃尔古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蒋某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信息,毒资去向情况说明,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甘洛县公安局人身搜查笔录,甘洛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毒品称量记录,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凉公物鉴(毒品)[2016]0592号《理化检验报告》,现场照片及指认毒品称量、毒资照片,现场勘验笔录,情况说明,光盘及光盘制作说明,吸毒人员管控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木乃尔古明知是海洛因而予以贩卖,在贩卖海洛因的过程中被当场抓获,且现场缴获净重为0.14克的海洛因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在量刑时综合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木乃尔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8日起至2017年5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周华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袁翩翩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