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3民终18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孔某甲,山东锦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宋作奎,山东齐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山东省桓台县联华超市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霞,桓台兴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上诉人孔某甲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1民初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孔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宋作奎,被上诉人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原告孙某与被告孔某甲于2008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孔某丙,现年6周岁,2013年3月3日至2015年12月19日在桓台县××百花苑幼儿园上学,正常由原告孙某的父母接送。
原告孙某与被告孔某甲在婚姻存续期间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争吵打架,被告孔某甲也因此打过原告孙某,并给原告出具保证书一份。原告孙某现在山东省桓台县联华超市有限公司工作,月收入3000.00元,被告孔某甲在山东锦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工作,月收入3000.00元。庭审中,原告孙某与被告孔某甲对婚后共同财产被褥一宗、沙发一组、洗衣机两台、冰箱一台、康佳电视一台、组装电脑一套、电动车一辆无异议。但原、被告双方庭后均不再主张对婚后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原审法院认为,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因感情不和或其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有提出离婚诉讼的权利。本案中,原告孙某与被告孔某甲虽自愿登记结婚,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女,但原、被告双方并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且在原告孙某起诉离婚后,被告孔某甲亦同意离婚,故对原告孙某诉求与被告孔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女孔某丙的抚养。由于婚生女孔某丙自幼在桓台县××百花苑幼儿园上学,由原告孙某的父母接送并共同生活,原告孙某也有稳定的工作收入,从有利于孩子的学习及生活的角度出发,原告孙某抚养婚生女孔某丙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故婚生女孔某乙由原告孙某抚养。抚养费可以被告孔某甲月收入3000.00元的25%计算为每月750.00元,自2016年6月1日起支付至婚生女孔某丙年满18周岁为止,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支付。关于夫妻共同财产。
原告孙某与被告孔某甲对婚后共同财产均要求在本次诉讼中不再进行分割,系原、被告双方对自己财产权利的处分,本案不予涉及。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判决:
一、准许原告孙某与被告孔某甲离婚。
二、婚生女孔某丙由原告孙某抚养,被告孔某甲自2016年6月1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750.00元至孔某丙年满18周岁止,于每年度的12月31日前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孔某甲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婚生女孔某乙由上诉人抚养。被上诉人父母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共同生活,只是负责接送孔某丙上学、放学,回家后由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照顾孩子,上诉人对孩子付出较多,父女感情深厚,应判令随上诉人生活。假如判令婚生女孔某丙由上诉人抚养,应判令上诉人与婚生女对坐落于桓台县工业街1860号21号楼1单元301室的房产享有居住权。孙某对孔某甲的上诉理由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应予确认。上述事实,有结婚证、保证书、桓台县人民医院门诊诊疗手册、CT检查报告单、山东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证明、离婚协议书、机动车登记证书、退休证证书、工资证明、劳动合同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孙某要求与上诉人孔某甲离婚,孔某甲亦同意离婚,原审法院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双方离婚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抚养婚生女孔某丙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婚生女孔某丙与其共同生活,由于婚生女孔某丙自幼在桓台县××百花苑幼儿园上学,日常由被上诉人孙某的父母接送并共同生活,从有利于孩子的学习及生活的角度出发,被上诉人孙某抚养婚生女孔某丙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故原审法院认定婚生女孔某乙由被上诉人孙某抚养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上诉人孔某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胡 静
审判员 李灵福
审判员 王 娜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白杉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