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特108号申请人阮某某。申请人张甲。本院于2016年8月8日受理了申请人陈建奇、张德才、陈习宪因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依法指定
审判员袁大平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事发生纠纷,于2016年7月7日经谷城县交警大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阮某某赔偿张甲驾驶的鄂f轿车右后尾部损失200元;
二、鄂f两轮摩托车损失由阮某某承担;
三、此事故一次性了结,双方签字后生效,互不追究。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决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袁大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席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