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4868号罪犯杜子宽,男,汉族,1970年7月7日生,小学文化,安徽���六安市人,现在安徽省青山监狱服刑。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6日作出(2014)裕刑初字第000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子宽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
被告人杜子宽不服,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4日作出(2014)六刑终字第000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青山监狱于2016年7月18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8日在安徽省青山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博文、陈杰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詹华杰、杨大云,罪犯杜子宽、证人崔凤阳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杜子宽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罪犯杜子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2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另查明,罪犯杜子宽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并执行了全部财产刑。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出示的证据证实:1、安徽省青山监狱制作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实,该犯至2016年2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2、罪犯杜子宽的陈述及证人证言证实,罪犯杜子宽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司法局及狮子岗司���所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杜子宽假释后有固定的住所和稳定的生活来源,罪犯杜子宽所在社区矫正部门同意对其监管帮教,进行社区矫正。4、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交款票据,证实该犯缴纳罚金二万元,退出全部赃款一万三千七百元。
本院认为,罪犯杜子宽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至2016年2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经杜子宽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其监管、帮教条件较好。故杜子宽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杜子宽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4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华琳
审 判 员 吴 陶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ggz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徐基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