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金民初字第281号原告山东建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兖州经济开发区(327国道与中御桥路交汇口以西1公里路北)。法定代表人徐俊湖,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固章,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孙绪章,山东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渤海沥青高科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三山岛街道海福东路。法定代表人何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逄东梅,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建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渤海沥青高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建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建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78元,减半收取3789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田光宇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孙龙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