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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民初9268号

刘娟与青岛航平服饰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刘娟,青岛航平服饰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9268号原告刘娟。被告青岛航平服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龙山街道办事处岙兰路128号。法定代表人张敦航,经理。

原告刘娟与被告青岛航平服饰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刘娟于2016年8月9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航平服饰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娟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航平服饰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娟撤回对被告青岛航平服饰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预缴),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娟负担。

审判员  衣泽远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张 丽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