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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4民初1252号

王胜利与被告高月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胜利,高月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4民初1252号原告王胜利,住兰州市西固区。被告高月峰,住兰州市西固区西固。

原告王胜利与被告高月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

原告王胜利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胜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胜利撤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计45元,由王胜利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