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4民初1252号原告王胜利,住兰州市西固区。被告高月峰,住兰州市西固区西固。
原告王胜利与被告高月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
原告王胜利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胜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胜利撤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计45元,由王胜利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