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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6民初507号

于振与董明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于振,董明珠,李朋,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6民初507号原告于振,男,1991年1月2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董明珠,女,1984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被告李朋,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通辽市科尔沁区前进路。

原告于振与被告董明珠、李朋、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振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闫雪莲

人民陪审员  孙英杰

人民陪审员  王诏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毕凯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