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6民初507号原告于振,男,1991年1月2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董明珠,女,1984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被告李朋,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通辽市科尔沁区前进路。
原告于振与被告董明珠、李朋、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振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闫雪莲
人民陪审员 孙英杰
人民陪审员 王诏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毕凯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