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0469号原告武如山,居民。被告屠宜波,居民。委托代理人周冬梅,沭阳县建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岩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马艳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