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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10469号

武如山与屠宜波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0-18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武如山,屠宜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0469号原告武如山,居民。被告屠宜波,居民。委托代理人周冬梅,沭阳县建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岩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马艳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