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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民初7168号

曾景选与陈荣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曾景选,陈荣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2民初7168号

原告:曾景选,男,195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清沙,福建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荣茂,男,196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原告曾景选与被告陈荣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清沙、被告陈荣茂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景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陈荣茂支付原告货款7000.5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被告陈荣茂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因生产经营之需,被告于1999年2月13日向原告购买食品包装袋,并出具收货单一份交由原告收执,后被告未能付款。被告陈荣茂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双方并未结算,收货单只是收据,并非欠条。

本院认为,被告陈荣茂承认原告曾景选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本院对曾景选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收货单上由被告注明“收来纸538.5斤×13元”,可以证实被告共收到原告交付7000.5元的货物,故被告拖欠原告货款7000.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以清偿。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被告辩称诉争买卖合同并未进行结算,但该收货单所载明的事项已可确定被告尚欠原告的货款,而被告又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关于诉争买卖合同存在关于结算的其他约定,故被告应对其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陈荣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曾景选货款7000.5元及自2016年7月6日起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荣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熊 威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黄勤俭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