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02执保37号申请人黑河市爱辉区华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利明,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黄志伟,男,汉族,1967年7月20日出生。
申请人黑河市爱辉区华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黄志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黄志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存款账户中人民币50,000.00元予以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黄志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存款账户中(账号602784001200459645)人民币5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不予支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丛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高志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