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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执858号

东海县石梁河镇瓜安村扶贫互助社与闫成、闫振洋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2-15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东海县石梁河镇瓜安村扶贫互助社,闫成,闫振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22执858号申请执行人东海县石梁河镇瓜安村扶贫互助社。法定代表人孙加强。被执行人闫成。被执行人闫振洋。申请执行人东海县石梁河镇瓜安村扶贫互助社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连东商初字第008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连东商初字第0080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梅执行员 杨 锐执行员 任洪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秦晓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