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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1民初3166号

王某与刘某甲、刘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王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3166号

原告:王某,男,1987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代理人:牛杰昌,市民。

被告:刘某甲,女,1987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刘某乙,男,1963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刘某丙,女,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廷言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李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