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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6执28号

申请执行人刘永东与被执行人任小军、张俊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永东,任小军,张俊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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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26执28号申请执���人刘永东,男,197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蔚县蔚州镇牌楼西路**号。被执行人任小军,男,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蔚县蔚州镇金海居小区。被执行人张俊丽,女,1971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永东与被执行人任小军、张俊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提供拍卖被执行人房屋已强制执行部分款项,剩余款项被执行人现无能力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2015)蔚民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梁桂枝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刘晓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