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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民初7222号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樊光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樊光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7222号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晓辉,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郑晓彬,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樊光芝。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告樊光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25元。

审判员  邹姣凤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杨 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