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1935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被执行人江西嘉洲电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4995809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义商初字第0814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西嘉洲电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嘉洲电子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嘉洲电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定如下:冻结江西嘉洲电子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浙江稠州商业银行的15×××74的存款人民币2581496.33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翔峰AUT())O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蒋彩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