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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03民初882号

于振华、朝阳泰安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1-07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于某某,朝阳某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03民初882号

原告:于某某,男,198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朝阳市龙城区。

被告:朝阳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

法定代表人:郝某某,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朝阳某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免收诉讼费。

审判员  王楚涵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安大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