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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行初103号

赵列龙与沅陵县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8-16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列龙,沅陵县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12行初103号原告赵列龙。委托代理人赵列华。委托代理人宋立俊,沅陵县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沅陵县人民政府,地址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沅陵镇新村。法定代表人周重颜,县长。委托代理人叶叙华,湖南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列龙诉被告沅陵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证据收集不足为由,于2016年8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列龙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列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列龙负担。

审 判 长  尹卫红

审 判 员  何志良

代理

审判员  李容容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肖丽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