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12746号原告何仕梅,女,汉族,1957年10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兴宁市福兴街道办事处新联村禾墩围10号,身份证号码441425195710286125。被告赖远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仕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何仕梅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 慧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吴海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