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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3民初12746号

何仕梅与赖远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何仕梅,赖远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12746号原告何仕梅,女,汉族,1957年10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兴宁市福兴街道办事处新联村禾墩围10号,身份证号码441425195710286125。被告赖远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仕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何仕梅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 慧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吴海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