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30民初3670号
原告:盱眙县飞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马坝镇楚联物流中心南200米。
法定代表人:季华勤,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金湖支公司,住所地金湖县衡阳南路100号(枫叶学校对面)。法定代表人不详。盱眙县飞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金湖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原告盱眙县飞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8日向本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盱眙县飞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盱眙县飞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盱眙县飞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俊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宋国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