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3执20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家门支行,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同济路85号。负责人刘国芬,行长。被执行人郑善军,男,197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吴晓哲,女,198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903执200-2号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7月29日依法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吴晓哲、郑善军所有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鲁海路177号天邦嘉园10号楼1304室的房产(房产证号:舟房权证普字第××号)。拍卖过��中,竞买人张良军、李雪梅(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8711146942)以55.2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房产,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款项付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2016)浙0903执200-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吴晓哲、郑善军所有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鲁海路177号天邦嘉园10号楼1304室房产的查封。
二、被执行人吴晓哲、郑善军所有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鲁海路177号天邦嘉园10号楼1304室房产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张良军、李雪梅所有。上述财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张良军、李雪梅时起转移。
三、买受人张良军、李雪梅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登记手续,并由张良军、李雪梅承担房产过户所产生的一切税、费。房产交接前已产生的水费、电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由房产原所有人吴晓哲、郑善军承担。
四、被执行人吴晓哲、郑善军所有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鲁海路177号天邦嘉园10号楼1304室房产的所有权证书作废。
审 判 长 童 憬
代理
审判员 齐培君
代理
审判员 於昭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代
书 记员 顾艳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