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81民初1972号原告株洲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醴陵市醴泉路4-1号。法定代表人周述文,董事长被告谢玉云,女,汉族,醴陵市人,住醴陵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谢玉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0日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洲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易祖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侯志乾 来自